有些厂商在医疗器械仍在注册过程中的时候就已经有冲动要在展会或一些媒介上发布该注册中的医疗器械的拟上市信息,他们认为只要写上一行小字明确此医疗器械尚在注册中即可以规避广告监管的风险。而目前的《广告法》和《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办法》确实均未对此种情形作出明确允许或禁止的规定。
尴尬的是,还有一部1992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管理办法叫《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尽管该办法内容中涉及的监管机构名称、医疗器械管理的术语均已经不合时宜,但理论上该管理办法迄今仍然有效。该《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临床试用、试生产的医疗器械禁止发布广告。
上海进博会期间,上海市药监部门曾颁布一则通知(沪食药监食生〔2018〕181号),通知要求「对境外已上市、境内未注册的药品,可依据境外批准的相关内容进行展板宣传,但需在显著位置注明仅用于交流。」「对参展医疗器械,需要销售的,应当依法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相关手续,并由具有经营许可(备案)资质的企业销售;未经注册(备案)的,展会期间严禁销售、试用或赠送。」该通知未能明确对于国内尚未注册上市的医疗器械的展会宣传如何管理,但从监管部门对境外已上市境内未注册的药品的监管口径来看,允许其在进博展会上依据境外审批内容进行展板宣传,前提是显著位置注明「仅用于交流」。从上下文语境来推演分析,似乎可以得出上海监管机构允许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医疗器械在注明仅交流的前提下在进博会上进行有限度的展示。
但是,上述通知适用场景有限,仅适用于进博会,也未涉及境内外均未注册上市的医疗产品,对于仍在注册中的医疗器械,我们认为即使在展会上注明产品未上市,信息仅供人士交流之用的自我麻醉式的免责声明,仍有一定的风险被监管机构视为进行禁止品类器械的广告而进行查处。
「软广告」
「软广告」指的是通过新闻、电视、电影等载体植入具有主观倾向宣传某产品或品牌的带有一定隐藏性的广告。《吐槽大会》第三季曾经以主持人和脱口秀演员口播的形式发布某品牌的非处方药皮炎乳膏广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广告有三处违法:1.未经广审;2.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3.广告内容与审批的说明书不符,未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和忠告语,终处以90万元的罚款。尽管涉案产品为药品,其道理与医疗器械植入软广告是相通的。
用新闻的形式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更具隐蔽性,特别是在新产品上市的时候,企业通过新闻的形式发布某医疗器械上市的消息,也很难说新闻是软广告。有时企业也会把新闻稿转载发布在其自己的网或者公众号上面,以达到多渠道宣传的作用。事实上,新闻软广告的背后一般都有费用支付的合作合同存在,尽管费用支付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广告的必要条件,但新闻的采集本身不应该收费,如果遇到调查,此节事实很可能成为被认定为广告的重要考量因素。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