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又简称为文网文, 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化部下属省文化厅、 直辖市文化局审核颁发。 文化部 2003
年第 27 号令发布, 2004 年第 32 号令、 2011 年第 51 号令修订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 对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
化活动以及互联网文化单位做出了 明确规定, 其中: “互联网文
化产品” 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 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 主要包
括: 1、 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 网络游戏、 网络
演出剧(节) 目、 网络表演、 网络艺术品、 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
化产品; 2、 将音乐娱乐、 游戏、 演出剧(节) 目 、 表演、 艺术
品、 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 复制到互联网上传
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互联网文化活动” 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
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主要包括: 1、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
复制、 进口、 发行、 播放等活动; 2、 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
上, 或者通过互联网、 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 固
定电话机、 移动电话机、 电视机、 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供用户浏览、 欣赏、 使用或者下载的在
线传播行为; 3、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 比赛等活动。“互联网
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从事互联网文化
活动的单位/须取得许可证合法经营。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 1、 申请表 2、 营业执照
复印件及章程 3、 验资报告(发行虚拟货币的需要 1000W 注册资
本) 4、 法人代表、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业简历 5、 8 名
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6、 房屋租赁
合同和房产证明 8、 业务发展报告 9、 非法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代
理书以上材料需全部加盖公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涉及经营
项目 分类: 1、 音乐美术娱乐产品(音乐网站、 手机音乐网站、
APP 音乐); 网络音乐活动是指网络音乐娱乐产品的制作、 复制、
进口、 发行、 播放等活动以及通过互联网、 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
络提供网络音乐娱乐产品的在线浏览、 欣赏、 使用或者下载服务。
2、 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
易); 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 通过互联网、
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主要包括以端、
网页浏览器和其它终端形式运行的网络游戏, 以及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 其他终端, 是指移动电话、 个人数字
处理器、 联网的游戏机和接入信息网络的各类信息设备。 3、 艺
术品; 艺术品又称美术品, 是指绘画作品、 书法篆刻作品、 雕塑
雕刻作品、 艺术摄影作品、 装置艺术作品、 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
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网络艺术品是指将绘画作品、 书法篆刻作
品、 雕塑雕刻作品、 艺术摄影作品、 装置艺术作品、 工艺美术作
品等通过数字化或数字模型等表现形式, 以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
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 以电脑、 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
为接受终端的二维平面图形或三维数字模型作品。 4、 演出剧(节)
目; 演出剧(节) 目和表演是指演出单位或个人在特定的时间特
定的环境下所举办的文艺表演活动, 主要包括综艺晚会、 音乐剧,
实景演出, 演唱会、 音乐会、 话剧、 歌舞剧、 戏曲、 综艺、 魔术、
马戏、 时装表演、 民俗文化舞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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