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业务发展报告与申请表中所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业务发展报告。 业务发展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 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容: (1) 行业背景分析;
(2) 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
展和拟开展的介绍;
(3) 盈利模式分析;
(4) 发展战略及开展网
络文化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 从内容、 技术、 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5) 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 应当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 发行范围、 单位、 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方式、 用户权益保障措施、 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6) 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当包括服务(平台) 模式、 用户方式、 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 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分类:
3、艺术品; 艺术品又称美术品, 是指绘画作品、 书法篆刻作品、 雕塑雕刻作品、 艺术摄影作品、 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网络艺术品是指将绘画作品、 书法篆刻作品、 雕塑雕刻作品、 艺术摄影作品、 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通过数字化或数字模型等表现形式, 以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 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二维平面图形或三维数字模型作品。
4、 演出剧(节)目; 演出剧(节) 目和表演是指演出单位或个人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环境下所举办的文艺表演活动,主要包括综艺晚会、 音乐剧,实景演出, 演唱会、 音乐会、 话剧、 歌舞剧、 戏曲、 综艺、 魔术、马戏、 时装表演、民俗文化舞蹈等。 网络演出剧(节) 目和网络表演是指将演出剧(节) 目 和表演过程通过数字化录音、 录像等表现形式,以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 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录音、 录像作品。
5、 动漫; 动漫产品分为动画产品和漫画产品。 动画产品指动画电影、 动画电视剧、 动画短片、 动画音像制品,影视中的动画片段, 科教、 军事、 气象、 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漫画产品是指单幅和多格漫画、 插画、 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 漫画原画等。 网络动漫产品是指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 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 漫画作品, 包括 FLASH 动画、 网络表情、 手机动漫等, 但不包括互联网上的动漫电影、电视剧, 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 。
6、 网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7、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 比赛活动。
陆陆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