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演出剧(节) 目和网络表演是指将演出剧(节) 目 和表演过程通过数字化录音、 录像等
表现形式, 以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
以电脑、 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录音、 录像作品。
5、 动漫; 动漫产品分为动画产品和漫画产品。 动画产品指动画
电影、 动画电视剧、 动画短片、 动画音像制品, 影视中的动
画片段, 科教、 军事、 气象、 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漫画产品是指单幅和多格漫画、 插画、 漫画图书、 动画抓帧图书、
漫画报刊、 漫画原画等。 网络动漫产品是指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
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 以电脑、 手机及各种手持
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 漫画作品, 包括 FLASH 动画、 网络
表情、 手机动漫等, 但不包括互联网上的动漫电影、 电视剧, 网
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 。 6、 网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是
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 电脑休
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7、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 比赛活动。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网文申报流程: (一) 申报受
理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后, 应当对材料
进行核对, 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等问题, 应当一次性
告知申报单位。 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补充完整之后, 方可
受理。(二) 审核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
位提交的每项材料及其运营的网站进行认真的审核, 对不符合规
定的材料或者运营行为, 应当一次性告知运营单位进行及时整
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日内做出批准
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 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并
向社会公告; 不予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三) 申请编号省级
文化行政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表填写
省内的三位数编号并加盖公章, 上报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由文
化部市场司进行统一编号, 并下发全国编号。(四) 制作许可证
陆陆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