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 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如下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企业;
5.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6.各类企业分支机构;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
三:适用简易注销的特殊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裁定程序的裁定,可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四:简易注销异议预检注意事项
1.为方便企业提前获知是否存在涉及税务、人社部门的简易注销异议情况,您可在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或是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内,通过“简易注销异议预检”功能,发起简易注销异议预检申请,相关部门会及时向您反馈预检结果。您可根据预检结果,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以便顺利完成简易注销登记;
2.预检结果仅反映企业当前的简易注销异议情况,为确保预检结果信息的时效性,您可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届满前,多次发起简易注销异议预检申请,但每户企业每天Zui多只能发起3次预检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期届满后,无法发起简易注销异议预检申请。
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请您在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认真阅读、了解以下内容:
一、如果您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请您及时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及办理其他清税手续。如果您在公告期届满时未完成注销清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将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二、按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规定,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如申报纳税),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符合以下情形的企业,可正常办理涉税事宜::
(一)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的;
(二)已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