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我国Zui新的外资法规及案例,可知:境内自然人可以直接以新设或收购外资股权的方式成为外资投资企业股东,至今已有多个省份取消了这一限制,虽与大法抵触但仍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目前,已有不少地区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天津、湖北、河南、山东、福建、贵州、重庆、四川等地区均已出台了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相关规定。
湖北省:《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 “11.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八、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三十二)中国公民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山东省:《关于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6、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