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金融交易者作为跨境金融法规体系的受益人,根据法规行使自由竞争的权力并提起开放合作的诉请。由于跨境金融法规体系包含着禁止国际间不法行为、不受时间约束诉请等支持可持续性跨境金融交易的基础性保障规定,客观上要求跨境金融交易者不能选择类似习惯国际法的岔路口条款,必须主动放弃国内相关金融法律的保护与制约权力,在跨境交易全程中严格遵守跨境金融法规体系制度规定。公正透明的跨境金融法规体系是吸引和支持全球跨境金融交易的充分必要条件。跨境金融交易者必须明确和掌握一国的跨境金融法规体系,在法律认可的前提下确定跨境资金交易计划并获取市场收益。一旦遇到跨境金融交易问题,在穷尽跨境金融法规体系之后,跨境金融交易者才开始考虑借助其主权国家外交手段予以处理。当然,跨境金融法规体系也在不同程度上涉及规避和弥补多重税收、政治风险等非市场性损失的相关规定。
跨境金融法规体系需要从复杂模糊转变为简单确定。以稳定、市场导向为出发点制定实施跨境金融法规体系,不仅要保证跨境金融消费者、跨国金融机构和经济实体、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要在提高跨境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减少跨境金融交易成本、杜绝资金全球流动负外部性等方面坚持市场导向,更要囊括规范管理跨境金融交易全过程的法规条款,包括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原则、登记审批等行政管理规定、Zui低交易门槛和报告条件、激励管制要点、收付汇兑管制要求,到申诉执行、争议解决及第三方融资等各个跨境金融交易环节和流程。将复杂模糊的跨境金融法规体系,转变为简单确定的一项项跨境金融立法规则、管理办法及实施条款尤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