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在家休养,工资是否只发放基础工资?
在处理工伤事故期间,未能上班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实际休养时间发给工资,该工资应从发生工伤停工之日起计算至停止休养之日止。
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遭受事故伤害前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工资福利各地规定不同,一些省市规定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一些省市规定由所在单位按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是否需要护理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建议,所在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工自行找人护理。所在单位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市有规定标准的,从其标准;没有规定标准的,参照当地同类情形护工标准或者按照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工伤鉴定的程序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重的为一级,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委托律师向当地的劳动
(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当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6)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