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但需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鉴此,《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 要求特许人备案主要有三个作用:一是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二是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三是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 具体来说,商业特许经营代办企业备案中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的主体范围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主体.但如何界定什么是企业及其范围,我国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在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有的还经营了好多年,发展了几百家加盟商,那么个体工商户是不是企业呢?根据我国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确认企业身份的唯一有效证明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核验企业营业执照之真实性成为备案管理之首。 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的企业应该符合“两店一年”的规定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从直营店的经营中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
未备案之行政法律风险分析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shou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北京市gao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亦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shou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案例1: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shou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备案,龙之野公司逾期仍不备案,决定对其处以60,000元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案例2:2015年10月27日,南京市商务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经调查,南京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shou次对外订阅加盟合同之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亦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两店一年”的规定,考虑到康福公司配合调查并停止特许经营活动,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了对康福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于“两店一年”及备案之规定,是基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等之现实,为了保护被特许人能够充分掌握特许人相关经营资源、经营模式等,而附加给特许人的行政法律义务。特许人在违反上述规定时,将面临着被行政处罚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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