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中常见的纠纷类型 主旨:实务中特许经营zui常见的纠纷类型,可对特许经营合同的签署与审查提供一定参考。 详情:(以下信息来自互联网,真实性未作核实) 特许经营中的常见纠纷是: (按该类型纠纷的数量从多到少排列)加盟店对总不所提供的行销支援与总不辅导不满意; 加盟店对总不所提供的商品价格不满意; 加盟店对每月的营业额不满意;加盟店与总不对于“商品采购限制不得自行进货”的争议; 加盟店对于总不所举办的促销活动不愿意配合;加盟店与总不之间对“商圈保障范围”的看法有分歧; 加盟店对于总不举办的“教育训练”不配合;加盟店对“每月缴交的权利金与管理费用”有争议; 加盟店不能每月按时缴交货款。
成熟的经营模式——“两店一年”《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北京高院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均超过1年。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不具备前述条件而无效。上述规定将直营店作为判定特许人是否具备成熟经营模式的重要标准。那么如何认定这里的“直营店”?商务部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对此做出如下说明:1. 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2. 关联公司的直营店也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这里的关联公司仅指特许人的母公司、全资或jue对控股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的直营店应从事与特许人系同一品牌、同一性质的业务。 3. 以特许人jue对控股股东及其配偶为业主开设的个体工商户,可视作特许人的直营店。 4. 酒店业因投资额较大,基本没有设立直营店铺,一般以输出管理形式进行特许经营,酒店管理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酒店视为其直营店,在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交特许人与酒店签署的委托管理等相关合同。同样,以网上购物、远程教育等新兴电子商务和以培训指导为主营业务的特许人,也一般没有有形的店铺存在,这类特许人申请备案时,一般不要求提交直营店证明。如果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规定,司法实践不会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特许人涉嫌披露信息不实或隐瞒相关信息,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构成欺诈,从而认定可以被撤销4。不构成欺诈,也会被法院认定特许人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基本案情
林某与应某商量好一起投资做餐饮生意。经过考察之后,打算加盟一家连锁公司北京SL公司。北京SL公司成立于2007年,一直使用特许经营的方式来扩大它的业务,并且已经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林某、应某与北京SL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签订合同后,根据北京SL公司的要求,林某、应某对租赁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根据要求购买了北京SL公司的部分设备。两个月之后,林某、应某经营的饭店开始对外营业。
半年后,因为供货结算问题,林某、应某与北京SL公司发生争议,北京SL公司停止给林某、应某的饭店提供材料。因为林某、应某饭店的主要原料都是来自于北京SL公司,北京SL公司一旦停止供货,林某、应某的饭店将无法继续经营。林某、应某只能把饭店暂时关门,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与北京SL公司数次协商无果后,林某、应某把北京SL公司诉至法院。
二、办案过程
(一)诉讼策略的选择
这个案件中,我接受委托,担任林某、应某的代理律师。
特许经营(也有人称为“加盟连锁”)是许多企业尤其是服务业的企业经常使用的经营方式之一,鼎鼎大名的麦当劳、肯德基就是使用这种经营方式获得成功的dian范,我国的快捷酒店业long头企业如家、汉庭等也是使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实现了规模的迅速扩张。特许经营这种方式对于特许人来说,可以在节省成本的情况下,快速占领shi场并实现盈利;对于被特许人来说,可以规避商业风险,节省管理成本,大树底下好乘凉。我国目前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比较少,在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没有专门针对特许经营的法律,zui高法院也没有专门针对特许经营的司法解释,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即一个条例,两个办法)。
根据当事人的叙述,他们与北京SL公司的矛盾主要发生在供货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他们饭店的主要食品材料由北京SL公司供应,供应的方式为:林某、应某把第二天需要的材料通过传真的方式传送到北京SL公司,北京SL公司根据传真内容第二天送到饭店。实际上,林某、应某从来没有发过传真,都是通过电hua告知北京SL公司其饭店所缺材料,第二天北京SL公司就会送到饭店。因为北京SL公司的送货车非常早,有时候甚至没有开门送货车就来了,这个情况下送货车也不会等饭店开门,而是把材料放到门口就开走了。这样过了三个月,结算的时候由于双方记录的材料数量、种类不一样,发生了争议。因为双方一时达不成一致意见,北京SL公司就单方决定停止了供货。北京SL公司停止了供货,意味着林某、应某的饭店无法继续经营,每天都在损失大量的租金、人工等成本。
林某、应某希望能与北京SL公司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经过分析,我们认为有两条路径可以选择:
1、冷静期内单方解除加盟合同。
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没有关于冷静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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