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打加盟官司能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吗 律师解答:除非合同有约定,否则法院一般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对于争议焦点夏某主张的关于款项给付的诉请可否予以支持,夏某主张退还合作费用的诉请应否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夏某至今未从雅某公司处进货,亦未开店,雅某公司也没有向夏某提供过产品或其他商品等,故雅某公司因涉案合同1取得的基于合作关系而产生的款项应全部返还给夏某,即夏某要求雅某公司退还款项428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同理,合同2是双方为履行合同1而进行的关于材料购货的约定,现合同1已被认定解除,合同2亦应予以解除,由雅某公司向夏某退还已收取的10000元材料款。雅某公司提出的其已为夏某提供培训服务,虽夏某对此予以确认,但雅某公司并未有就培训发生的费用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法院对雅某公司该项抗辩不予支持。至于律师费的诉请,涉案合同1、2均未对律师费承担有相应约定,且律师费损失并非夏某因诉讼必然产生的损失,故法院对夏某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问: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终止后,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如何处理? 答:《上海市gao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规定,被特许人对其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获悉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在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后,仍负有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保守商业秘密的后合同义务。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返还给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被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后,被特许人应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返还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物品。但属于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的正常消耗的材料,可不予以返还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的关联方?答:《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续订特许经营合同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特许经营披露示范法》规定,当特许经营协议以相同条件被续约时,作为一种例外,可以免除特许者向未来被特许者提供披露文件的义务,并认为“免除情况的规定可以减轻特许者无谓的披露义务”。但笔者认为,所谓“续订合同”,本质是在原合同到期终止之前(或之后)合同当事人再签订一份新的合同。在续约时,特许人和特许体系的情况会发生变化,对变化后的情况进行信息披露也是加盟商考虑是否续约的决策依据。因此,谨慎起见,笔者建议特许人在续订合同时也应该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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