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经营资源的来源1、原始取得的经营资源:即特许人自行依法取得并拥有所有权的特许经营资源,如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字号、专利等,特许人对此类特许经营资源有权自由处分;2、经受让或被许可取得的特许经营资源:如第三人许可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注册商标、专利等。此种情况下,特许人在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时,将不可避免的受到特许人自身拥有的相关权利内容和期限的限制。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在六个月内请求解除合同且未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
案例一(合同签订2个月)
案号:(2015)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2号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弟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15日原、被告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定金5万元,合同解约后无息归还。2013年12月24日(距离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不超过两个月),双方在选择开店地址过程中,就定金收据是否规范及开店地址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之后双方合作关系停滞于原告加盟店店址的确定事项上。后原告起诉,以被告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并在庭审中表示若不能以违约解除,则行使单方解除权。
法院观点:原告尚未确定开店场地,更未实际开展经营,换言之,原告并未实际利用上诉人的经营资源。被告并无违约行为。原告在原审庭审中当庭表示行使单方解除权,其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一定期限”的要求,双方《特许加盟合同》于原告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到达上诉人时,即庭审日解除。原告要求退还交付的定金,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考虑到被告为合同履行曾做了派遣工作人员考察场地等基础性工作,法院对应退还的定金酌情予以调整,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5000元定金。
案例二(合同签订2个月)
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403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情简介:2014年7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总代理合同》,约定原告需向被告支付25万元代理费,以及在合同签订日支付3万元保证金,若原告提前解除合同,保证金不退还。2014年7月28日、30日,原告分三次支付给被告21万元代理费,另4万元由第三人直接支付给被告。将第三人算作原告发展的加盟商,并将第三人支付的4万元代理费在原告应支付的25万元代理费中抵充。2014年8月29日(距离合同签订不超过两个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通知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费用。因被告不同意退还代理费,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观点: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实际使用了其经营资源,故本院认定原告并未实际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源。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解除合同,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全部代理费21万,保证金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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