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优势 对于特许商来说,借助特许经营的形式,可以获得如下优势: (1)特许商能够在实行集中控制的同时保持较小的规模,既可赚取合理利润,又不涉及高资本风险,更不必兼顾加盟商的日常琐事。 (2)由于加盟店对所属地区有较深入的了解,往往更容易发掘出企业尚没有涉及的业务范围。 (3)由于特许商不需要参与加盟者的员工管理工作,因而本身所必需处理的员工问题相对较少。 (4)特许商不拥有加盟商的资产,保障资产安全的责任完全落在资产所有人的身上,特许商不必承担相关责任。 (5)从事制造业或批发业的特许商可以借助特许经营建立分销网络,确保产品的市场开拓。有人讲,有人的地方就有可口可乐,有色彩的地方就有柯达。为什么这些品牌能够无处不在?原因就在于它们利用了特许经营方式进行了大规模的低成本扩张。 2.加盟商借助特许经营"扩印底版" 有人形象地把加盟特许经营比喻成"扩印底盘",即借助特许商的商标、特殊技能、经营模式来反复利用,并借此扩大规模。 (1)可以享受现成的商誉和品牌。加盟商由于承袭了特许商的商誉,在开业、创业阶段就拥有了良好的形象,使许多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否则,借助于强大广告攻势来树立形象是一大笔开支。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与委托合同混合时法定解除权的适用
案例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268号:本案法院认定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事实依据为:涉案合同约定,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来源于案外人美国公司,其经营资源包括该美国公司的一切经营资源。但特许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资源来源于该美国公司,且根据被特许人委托美国律师的调查表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美国公司在美国保持或经营学校或类似的教育设施。因此,即使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后提供了有关的经营资源和服务,但在上诉人虚构品牌来源、经营资源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完全实现,被上诉人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关于房租损失,法院认为被特许人主张赔偿其2014年3月、4月、5月的房租损失,虽然被特许人在其租赁的场所内经营了其他品牌,但被特许人在本案中主张的房租损失发生在其经营其他品牌之前,故该三个月的房租损失仍应由上诉人赔偿。前述案例中,法院认定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有三类:弟一,特许人原因致使在被特许人的授权区域内存在其他被特许人经营相同的加盟店(案例一、二、三、六);第二,特许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案例四);第三,特许人虚构品牌来源、特许经营资源。对于租金、装修费等损失与特许人的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案例中无详细说理,多以“履行合同所受损失”或“必要费用”加以概括。尤其是在如何区分被特许人自身应承担的经营风险与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必要支出,几无说理。综合前述案例,当特许人的行为损害被特许人在授权区域内的垄断利益时,法院较一致的判决特许人承担一定的装修、租金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院对于特许人此类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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