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不具备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简单的商品经销并不是当今特许经营的主流,商标以及单店经营模式的许可已经成为特许经营的“标配”。从这一角度也可看出,知识产权渗透在特许经营的每一个环节中,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对特许人来说是其产品或服务商业价值的体现。在现代特许经营模式下,如特许人不具备知识产权,其本身的商业价值受影响的还会有如下法律风险。(1)“山寨”品牌的出现。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国外的特许人身上,因国外的特许人对其进军中国市场的时期无法准确预估,故在知识产权布局上“遗忘”中国这个市场,以至于想进军中国市场时却发现自己的品牌标识早已被其他人抢注,如2015年曾风靡一时的韩国咖啡品牌“雪冰”,其商标“雪冰”被多人恶意抢注,市面上出现多个“山寨店”,且这些“山寨店”都可以做到以假乱真的程度,给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造成严重阻碍。(2)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或撤销。如特许人未就特许品牌注册商标或者不具备知识产权,可能会导致已签订的合同解除或撤销,如在此前文章中提起的“答案茶”案例等。如特许人在不具备知识产权的情形下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反而给部分造假分子提供“山寨”的机会。当“山寨店”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不但会导致特许人的商誉受到影响,还会使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严重受阻的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一定的商圈保护,有利于防止特许经营体系内的恶性竞争,平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的合同利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健康发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没有强制要求特许人必须为被特许人提供商圈保护,但实践中特许人为了自己品牌的良性发展,都会给加盟商一定区域内的商圈保护,经常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予以约定,这就给特许人带来了法律风险。因为商圈保护条款实质是双方在签订合约定的特许人给予被特许人的保护性条款,可以使被特许人在商圈保护区域内的经营活动受到同行竞争的可能性降到zui低,这一大优势往往是特许人吸引被特许人加盟自己的噱头,也是加盟商选择是否加入特许经营体系的一个重要参考条件,双方都很看重,这类条款引起的纠纷案件也很多。而对于特许人来说,这也是在签订特许经营合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合同风险。这里的合同风险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商圈保护约定不明确,导致特许双方对保护区域范围理解不同产生纠纷;另一方面违反了合同约定商圈保护义务,被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经营合同中的商圈保护规则往往涉及到违约责任的认定,明确约定、正确理解该类条款对于特许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多少违约责任十分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新增加了一条,对传销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其详细内容为: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一条乍一看与商业特许经营的规定雷同,其实其中大不一样。各位加盟商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区别,以免误入歧途。下面我就来讲讲两者之间的区分要点: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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