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办理材料清单: 1、特许人向接受窗口提交申请备案的纸质材料,以获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录号和密码。2、特许人获得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准确、完整填报备案材料,填报完成后告知窗口部门。系统中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电子版文档,应上传原件的PDF格式扫描件。3、窗口部门将纸质材料送交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对特许人的纸质和系统上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自材料收到起10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告,向特许人发放备案证明。对于提交申请资料不完备的,要求申请人在7日内补充提交,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和公告,并向特许人发放备案证明。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与委托合同混合时法定解除权的适用
被特许人(加盟商)为实现特许经营合同之目的,除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支付特许人加盟费、培训费、管理费等费用外,还需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投入,支付租金、装修费、设施设备必要费用。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因特许人原因解除后,被特许人因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而支出的租金、装修费等必要费用能否获得赔偿,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对于被特许人租金、装修费的支出,根据具体案情异同,法院判决结果亦不一致。本文通过梳理6起被特许人的租金、装修损失获得支持的案例,以期对该类案件有一个概括性的认识。
案例一,北京市di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00558号:
本案法院认定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事实依据为:特许人在代理区域内许可其他被特许人经营内容相同的专卖店,对被特许人在代理区域内以垄断的方式使用经营资源造成不得影响,致使被特许人的经营目的无法实现。
关于被特许人主张的租金和装修费等损失,法院认为租金系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折算后予以部分支持;对于三次装修费用,法院认定shou次装修系为了实现经营目的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予以支持。后续两次装修费未支持。法院还支持了特许人技术人员为指导被特许人开业所发生的餐饮、住宿费。对于被特许人的广告、策划等宣传费用,以及购买电器、家具的行为,法院认为是被特许人的自愿行为,未予支持。
案例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8545号:
本案法院认定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事实依据为:弟一,被特许人租用的营业地址与特许人已有的加盟店相距不足200米,经营区域明显重合;第二,特许人于被特许人签署《加盟协议》前一年曾与其他加盟商发生诉讼,但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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