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如何办理审批文件?
答: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其营业执照所登记的营业内容必须包含“以特许经营从事商业行为”项目。因此,作为投资人,可以专门设立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已经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也可以通过办理“增项”的方式增加“以特许经营从事商业行为”项目。
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以个体工商户开展特许经营的,如何处理?
解答:《条例》实施之前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条例》实施后成立公司的,原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配偶与现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是一致的,可以视为公司在成立之前已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其原有的个体工商户门店可以视为该公司的直营店。在特许经营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和首份加盟合同认定上,应以新公司、原个体工商户、原加盟商三方合同的形式,经过所有存续中的加盟商的确认,特许人的权利义务方可转移并依法予以认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了特许人资质条件、备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相关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即: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且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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