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于2022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
《通告》提出: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通告》有三点请大家注意:
1.“个人转让股权”中的“个人”指的是自然人股东。
2.个人转让的是“企业”的股权,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3.纳税申报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