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到甘肃兰州空运航空货运公司依托自身优势,根据市场需求,率先推出6-12小时精品快递、限时服务,6-24小时航空货运服务产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港到港、门到港、门到门,等综合性航空运输服务,是一家专业致力于食品、药品行业的专业化综合性物流企业,公司主营业务有航空快件、快递空运、国内即日达、空陆联运、省内配送等快速、高效、优质的综合物流服务。
公司成立一年多来在上海、北京、海口、三亚设立了办事处,并与多家湖南省内零担货运公司建立了合作同盟。公司具有良好的业务结构、创新的业务模式、及一个**的年轻团队。公司立志成为立足湖南,服务遍布全国的专业化物流企业,航空快件通达任何一个有航班到达的城市,实行全年24小时的全天候工作制度。从接到客户需求始,迅速制定运输策略,安排*合适的航班将货物发往目的地,工作人员及时跟踪货物动态,并及时通知收货方。对需配送的货物提前安排车辆提货,做到无缝对接。
航空速运湖南即日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与多家优质的汽运物流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物流服务,公司通过空运至将货物发运至目的地机场后通过当地汽运物流中转至目的地,空陆联运提高时效的且控制了成本,目前湖南德莱物流在北京(北京全境以及东三省、内蒙等地区)、上海(上海全境以及周边的地级市和县城)、海口(海口全市以及海南全境)和三亚(辐射三亚全市以及周边地区)等地提供中转服务,目前我公司向多家**食品企业提供长期的空陆联运服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5月16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5月22日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是指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代表,是指代表机构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
第四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批准。
第五条民航局受理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撤销的申请或者备案,并作出相应决定。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未经登记和批准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第七条 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代表机构的批准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外国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民航局可以采取对等措施。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的指定资格(以下简称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
(二)获得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批准文件。
(三)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资格和数量应当符合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相关规定。其中代表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不含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者代表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
未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指定资格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过民航局的特别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民航局提交申请材料:
(一)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和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命书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5.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并经本人确认签字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附件1)。
(二)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企业简况、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和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所在国的有关当局与民航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3.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4.所在国的有关当局颁发的注册证明和航空运营人许可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命书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6.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并经本人确认签字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