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采用有限合伙持股方式的bishui方法
(一)纳税策划理由
纳税策划理由:不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将大大增加税费。
如果采用公司制持股,尤其是拟上市的公司,当员工投资公司制持股平台再投资上市公司时候,当员工的限售股转让时,就会面临双重征税:
1.持股平台属于公司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持股平台在分红给个人员工时候又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样Zui终转嫁到员工的税负就很高,不利于发挥员工的持股积极性,增加员工成本负担。
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将会降低税负。
若是持股平台为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制持股平台,公司平台投资标的公司需要双重征税:
持股平台公司缴纳转让股权时候所得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返还给员工的时候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很高。
(二)案例
例:某上市公司B在上市前股权架构为:20名员工持股→设立A有限公司持股→持股投资B上市公司。A公司将员工持有的限售股转让,转让获利为200万元。
(三)纳税策划前后计算比较
(1)策划前
由于主体是A有限公司,我们看税务负担情况:
A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剩余利润分给持股员工应代扣代缴个税=150×20%=30万元
所得税合计=50+30=80万元
(2)实施策划
bishui思路:通过设计合伙制持股平台进行bishui
上述案例中,北京B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设计成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设立A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持股投资B上市公司。
具体操作:
注册成立股权投资类的合伙企业A(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P)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P)所组成的合伙。20名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作为持股平台投资B上市公司。
政策依据: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财税[2000]91号第四条所规定的财产转让收入,应并入到合伙企业的当年应纳税所得,再按比例分配各合伙人,属于法人合伙人,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个人合伙人时,作为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2011〕50号: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部分地区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比如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即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执行税率为20%。
(3)策划后计算交税
北京某公司转让限售股获利为200万元,由于主体是A有限合伙企业,我们看税务负担情况:
A公司转让限售股,员工按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税负只有20%,由公司制的持股平台40%降低到20%(北京执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税率为20%),大大降低了税负。
即应交个税=200×20%=40(万元)
(4)纳税策划前后节税效应对比:
策划前和策划后的收收比较
节约企业所得税=80-40=40(万元)
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