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5年12月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公共场所需要办理公共卫生许可证:
(一)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
(三)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美甲店,不含医疗美容);
(四)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
(五)体育场所:游泳场(馆)、健身室等;
(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
(七)购物场所:商场、超市、书店等;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空调通风系统集中的公共场所还需要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