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地点是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行业发展促进中心(下称行业发展促进中心)。
办理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单位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并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申请单位需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应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机构不应有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此外,办理时还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办公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和租赁合同原件、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等。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政策变动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前详细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以确保流程的准确性和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