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需要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时,应进行境外投资备案。具体来说:
投资活动范围:这包括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以及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核准与备案要求:对于一些特定情形的境外投资,如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需要经过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核准。其他投资项目则实行备案制,由国家主管机关与地方主管机关负责,具体划分由发改委和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资质要求:若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国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则需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
此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且不得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际关系或违反国际条约等情形。
总的来说,企业在计划进行境外投资时,必须确保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根据投资的具体情况完成相应的备案或核准手续。这不仅有助于企业合规经营,还能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