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问题,你知道多少?

2024-12-11 08:10 140.206.72.6 1次
发布企业
宏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商铺
认证
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
3
主体名称:
宏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MA1H7G5Q0W
报价
请来电询价
关键词
许可证
所在地
浦东新区商城路738号2509、2510室
联系电话
021-50862528
手机
17701839713
联系人
郭老师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请卖家联系我
17701839713

产品详细介绍

1

问: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出据以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的三个基本特征:

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2、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

3、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2

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

签署合同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是否有效?

司法实践中,无论合同双方如何约定,只要合同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法院会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3

问:自然人能否作为特许人从事商业特

营活动?

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可以明确,特许人的主体范围为企业,自然人不能作为特许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换言之,自然人以特许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4

问:不具备“两年一店”条件,是否导致

合同无效?

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该项规定即是“两年一店”的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换言之,特许人不具备“两年一店”的条件,所带来的后果是严厉的xingzhengchufa,而不会影响合同效力。


5

问:什么是特许经营中的“冷静期”制度?

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即便与被特许人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仍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反悔,解除已经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这在法理上称为“冷静期”,属强制性行政法律规范,必须遵守。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可以约定冷静期的长短,若未约定,则冷静期自被特许人实际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起结束。


6

问: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

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Zui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Zui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法律要求特许人有义务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若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的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备或者有所隐瞒,被特许人享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


7

问:未备案是否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

力?

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观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8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018)浙8601民初53号案件中,杭州铁路法院运输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未就案涉协议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被告是否备案并不影响案涉协议的效力。

《北京市gaoji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市gaoji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认为,不备案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其他商务服务
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问题,你知道多少?的文档下载: PDF DOC TXT
关于宏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商铺首页 | 更多产品 | 联系方式 | 黄页介绍
法定代表人宋豪文
注册资本5000
主营产品一般人个独核定|自然人代开|个体户核定|小规模个独核定|自然人委托代征|灵活用工
经营范围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代理,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品牌管理,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展览展示服务。
公司简介宏展财务是一个有自己自营产业园区的公司,能够为不同类型的公司与各行业的高净值人士提供财税问题剖析、方案定制、地方对接、项目落地,以及后期账票税维护等全链条服务,其中有(自然人委托代征、个体户核定征收、小规模个独核定征收、一般人个独核定征收、灵活用工平台、有限公司高额返税等)。宏展秉承以人为本和专业高效相结合的服务理念,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的式,优化传统办理流程,提升效率,为每一位辛勤的创业者提供更 ...
公司新闻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宏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自行发布,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 11467.com 顺企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