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248号令:属于18类别食品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二)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五)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等。
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三)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海关总署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在注册有效期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