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署令243修改)第十九条: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四、实施机构:海关企管处
五、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号
八、结果样本: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号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拟开展进口食品业务的境内进口商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原件纸质版1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2.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无固定格式,企业自备)
3.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无固定格式,企业自备)
4.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等仓储信息(无固定格式,企业自备)
5. 两年内是否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相关说明(如有从事,应注明食品品种、数量,无固定格式,企业自备)
(二)申请进口食品进口商变更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原件纸质版1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十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二)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公布进口商名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企业可修改申请信息后重新提交)。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申请,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