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登记的适用群体?
从上述37号文登记的定义中即可看出,其适用群体为“境内居民”。
根据37号文规定,具体包括:
1.“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三、哪些情形下需要按照37号文规定进行相关外汇登记?
根据37号文的规定,需进行外汇登记的情形有:
1. 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需注意,境内居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
2.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回)。
3.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4.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
5.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6.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境内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应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