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本市实行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制度。当事人持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和登记。经认定和登记的,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发给认定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经认定和登记后,当事人可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合同类别
技术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包含以下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2)技术转让: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3)技术咨询: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4)技术服务: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三、申请主体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生效后,由技术交易卖方提出认定登记申请﹔涉外引进合同由技术交易买方提出认定登记申请;技术交易买卖双方均注册在上海,如卖方未申请的,由买方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四、优惠政策
(1)增值税减免。经认定登记,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卖方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企业所得税减免。经认定登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w 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本市企业对境内发生的技术转让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范围存疑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依企业申请提供相关判断意见。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认定登记,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由委托方加计扣除。
(4)奖酬金提取。经认定登记,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研究机构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5)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经认定登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