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5.2.10条的规定:多层砌体房屋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根据该标准上下文,可直接判定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的情况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四条,尚有其他多条内容,散见在标准的各处。本条第4款规定的“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这里的多项,究竟需要几项明显不符合要求,事实上在标准的其他条文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直接判定砌体结构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的条件:
1.整体结构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相关条文规定,当A类建筑符合表1中规定的条件之一时,可判定整体结构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A类建筑符合表3中所列抗震措施项目超过三项时,可判定整体结构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2.局部结构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相关条文规定,当A类建筑符合表2中规定的条件之一时,可判定局部结构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2)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3)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根据建筑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抗震鉴定方法:
(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一、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1)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作出判断。
(2)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二、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三、处理建议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根据现场调查,厂房约建造于上个世纪90年代,龄期接近15000天,龄期修正系数取0.89。学校房屋加固抗震鉴定,鉴定标准:采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相关法规标准进行鉴定。水性溶液防护剂就能与水泥粘结成功吗?水基型防护剂大致上可分为水性透明型防护剂、乳液型防护剂、膏状型等几种石材防护剂,其渗透力相对溶剂型防护剂是较差的,耐碱性和耐候性也较弱,耐老化时间短,一般防护剂为3个月至1。水性防护剂PH值多为1-14,具强碱腐蚀性,遇到水泥易自动分解而失去防护效果,可因碱性太强而产生黄变,并损坏石材内部的结构。无论何种水溶剂石材防护剂,溶剂挥发以后,拨水能力立即出现,但多余防护剂在石材表面形成够坚强的结晶膜,大大影响粘结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