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二)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三)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本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五)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六)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客户需要提供资料清单
(一)企业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二)网站域名证书彩色扫描件;
(三)至少两名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出具)彩色扫描件;
(四)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及简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任职经历,尤其是在法律事务、质量管理方面的任职经历;
(五)网站服务器托管协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9号)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