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核发
受理条件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人员你应该要了解的细节:
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学历、职称、专业培训证明和业绩等材料
主要管理人员应提供包括导演、表演、播音主持、摄影、编导等相关艺术专业学历证明或相关广播影视序列职称证明,以及相关工作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