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属于合资、合作的,还应提交相关合同复印件;
(7)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8)章程;
(9)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11)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受理人员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下一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属于职权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省级文化部门初审材料,作出予以上报文化部或不予上报的决定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初审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上报文化部或不予上报的决定。不予上报的,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上报的决定。
文化部审查材料,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文化部审查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出具行政许可文书,并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