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事项名称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申办主体:法人
承诺时限:13工作日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 9:-12:00
材料名称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营业执照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