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民事责任
首先,涉及到未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署的《商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会给出一个直接的回答“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中第五项是“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效力级别上属于行政法规,所以推导出合同无效的结论。
这种法律逻辑推理过程没有问题,但是忽视了“大前提”,所以分析得出的结果也是错误的。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结果并不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三)两店
这里的“两店”,当然指特许人拥有的两家直营店,而非加盟店。
这里的“拥有”,包括全资拥有,也包括控股拥有,同时还包括通过关联公司的方式间接拥有。
大家可能会问:什么是“通过关联公司的方式间接拥有”?
就这个问题,我简单作个列举:
1、特许人母公司直接或通过控股方式拥有的直营店;
2、特许人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拥有的直营店;
3、夫妻开设的个体工商户直营店。
(四)一年
这里的“一年”是指特许人从事特定的特许产品或服务的持续经营时间满一年,通常从店铺开业开始计算;不是指特许人企业成立满一年,更不是特许人从事其他的产品或服务满一年,通俗地理解就是“同一品牌”的直营店。
(实践中,大家通常会对“一年”的规定产生错误的理解。借此机会,我向大家作个特别说明和强调。)
Zui后,还要强调一点:特许人满足了“两店一年”要求直营店,并不意味着分特许人(二级加盟商)可以适用。分特许人如果要进行二级特许经营许可,必须得拥有属于自己的“两店一年”的直营店。
1、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后,及时向商务部门提交特许经营备案。
2、未满足“两店一年”标准要求,但是具备了其他条件需要进行商业特许经营的,一定要向被特许人进行披露和告知,不得故意隐瞒,否则将会面临合同被撤销的法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