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2009年7月1日实施)
1.0.6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 50117-2014(2015年2月1日实施)
3.0.5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构筑物,应进行抗震鉴定:
1 达到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需继续使用的构筑物。
2 未按抗震设防标准设计或建成后所在地区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构筑物。
3 改建、扩建或改变原设计条件的构筑物。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2009年7月1日实施)
G.1.2 在下列情况下宜对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进行评定:
1 结构的使用时间超过规定的年限;
2 结构的用途或使用要求发生改变;
3 结构的使用环境出现恶化;
4 结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
5 出现影响结构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
6 对既有结构的可靠性有怀疑或有异议。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2016年8月1日实施)
3.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限;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3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1)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
2)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
4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4)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