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承诺书(见格式文本4)。应与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正式版本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的公章。
(十一)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见格式文本5)的原件和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须提交省辖市商务局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即“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授权委托书(见格式文本6)。特许人委托他人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书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原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许人委托服务机构(省级以上连锁协会或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指定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服务机构介绍信原件。
五、办理“两店一年”证明文件
“两店一年”证明文件由直营店所在地省辖市商务局开具。
(一)证明要求。
1、证明特许人拥有至少两家对外营业的直营店。
2、证明该两家直营店在特许人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前已经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3、证明两家直营店在特许人申请备案时仍然存续。
(二)证明的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1、证明正文内容应说明对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查证结果,并同时包括以下内容:
(1)如特许人所拥有的2家直营店在同一省辖市的,应包括:特许人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如特许人所拥有的2家直营店不在同一省辖市的,由直营店所在地省辖市商务局分别开具证明,应包括:特许人所拥有的该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1年。
(2)直营店开业及存续的时间。
(3)直营店从事的业务与特许人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系同一性质、同一品牌,并从属于同一体系。
(4)标明该证明为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专用。
2、附件内容包括:
(1)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直营店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
(2)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管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特许人以其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作为直营店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企业及其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向证明开具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特许人及其直营店的工商登记档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直营店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特许人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等具有证明效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