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备案企业的关联企业拥有的与特许人从事同一品牌、同一性质业务的直营店,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特许人除应申请开具特许人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关于关联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特许人与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的种类、资产关系状况、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等;
2、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证明、公司章程等;
3、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的证明(直营店经营时间应从关联关系发生时起算);
4、直营店开业的相关证明。
六、备案工作程序
(一)备案申请。特许人应当自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备齐上述材料向住所地省辖市商务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协助受理、初审。省辖市商务局协助省商务厅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负责初审工作。
1、审查特许人申报材料的种类及每个文件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特许人提交的文件、材料不完备的,要求其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2、根据特许人提交的材料抽查其直营店和加盟店情况。
3、开具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即“两店一年”证明文件。
4、特许人系外商投资企业的,送同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会签。
5、提出初审意见,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申请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到省商务厅。
(三)发放登录号和密码。
1、省商务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向特许人发放登录号和登录密码;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退回省辖市商务局,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并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材料。
2、特许人使用登录号和密码登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完整上传和填报备案材料。
(四)审核公告。
省商务厅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对特许人在系统中填报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1、审核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备案资料与申请时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一致,申请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