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名字的规定
(1)慈善基金会名字理应体现慈善活动的经营范围,慈善基金会的名字理应先后包含
字体大小、慈善活动的经营范围,并以“慈善基金会”字眼完毕,公募基金会的名字能够
不应用字体大小,公募基金会的字体大小不可应用普通合伙人名字、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名字
或是字体大小;
(2)全国公募基金会理应在名字中应用“我国”、“中华民族”、“全国各地”、
我国
等字眼。非公募基金会不可应用所述字眼。
(3)地区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民政备案的非公!
募慈善基金会理应冠于所在城市的县市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划分名字。冠于省部级下列行政区域
划名字的,能够另外冠于所属省、自治州、市辖区的名字。冠于地区名字的,
理应另外冠于市的名字;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体大小能够应用普通合伙人名字、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字或是
字体大小,公募基金会的字体大小不可应用普通合伙人名字、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名字或是字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