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责任人的标准
慈善基金会的责任人包含董事长、副会长、理事长。
(1)慈善基金会董事长、副会长和理事长不可由任职我国工作员担任;股票基金
会的董事长为法人代表;慈善基金会的法人代表不可另外出任其他组织的法律规定代
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初始股票基金来源于中国大陆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人代表,应
当由国内住户出任;
(3)因违法犯罪被被判管控、拘留或是刑期,有期徒刑实行结束之日起未逾5年
的,因违法犯罪被被判夺走民事权利已经实行期内或是以前被被判夺走民事权利的,
及其曾在因违反规定被撤消备案的慈善基金会出任董事长、副会长或是理事长,且对该
慈善基金会的违纪行为承担本人义务,自该慈善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可担
任慈善基金会的董事长、副会长或是理事长;
(4)出任慈善基金会董事长、副会长或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門住户、中国台湾
住户、老外,每一年在中国大陆工作時间不可低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