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
1.建立健全“1·2·4+N”新闻发布模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推动信息发布常态化、规范化。省厅将建立“1·2·4+N”新闻发布模式,厅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出席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1次,分管领导每半年至少出席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1次,每季度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平台或自行举行至少1次新闻发布会。以省委、省政府、两办和省级议事机构名义发布重要文件、出台重大政策举措、举办重大活动,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出现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敏感问题时,要主动发布信息。各市应急管理局要积极出席各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出席人次不得少于当地有关文件所规定的Zui低要求。鼓励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积极出席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2.同步部署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省应急管理厅是省级应急管理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的主体,各业务处室制定出台重大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划方案时,要对相关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作同步研究、部署、推进,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全面深入介绍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出台相应政策、方案时,要同步部署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
3.及时有效组织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据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应急指挥机构中设立新闻宣传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和记者采访管理服务等工作。参与事件处置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工作建议,其中重特大事故应按照“在5小时内发布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的原则提出工作建议;积极协调各实际工作部门,在确保口径准确一致基础上,对外发布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对各类重特大事故,应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持续发布信息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包括基本事实、处置进展、事故调查情况以及预警、防范、避险和服务类信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通过提供新闻通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展现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实效。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通过、政务微信微博等向社会全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