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灵工平台暴雷的新闻隔一段时间便出来一个,许多人在心里质疑起了灵活用工的合法性,在给它打上了“不可靠”的标签之后,却又常常会看到某部委或某地方出台了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
一边是国家的大力倡导,一边是工平台的频繁“拉爆”,许多有心要“灵活用工”的企业为此感到了深深的困惑——
灵活用工究竟合法吗?
灵活用工平台又是合法的吗?
对于这两个问题,很多人都试图从官方去寻找答案。但除了官方发布的支持灵活就业的文件之外,却又难以找到更直接的佐证。
所以接下来,我们就从官方角度来分析一下,灵活用工、以及灵活用工平台,究竟合不合法。
法律上有据可查,政策上有力支持
首先给出结论:作为与“灵活就业”的一种新型用工模式,灵活用工、以及由它衍生出来的灵活用工平台是受到了国家认可的,并不存在“不合法”一说。
原因如下:
1)灵活用工在法律上有据可查
根据湖南省发布的《共享经济灵活用工服务平台技术规范》对“灵活用工”的官方定义:
灵活用工是指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业务外包用工和平台型用工四种形态,其中平台型用工是指灵活用工人员与用工企业通过共享经济灵活用工服务平台建立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双方遵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平等的业务承揽合作。
可以看到,广义上的灵活用工包含了四种用工形态,其中的“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合同法》中第五章的第二节、第三节有明确的规定。
而“业务外包用工”和“平台型用工”目前没有单独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现下是统一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予以约束。
2)国家对“灵活用工”有政策导向
自去年以来,上至国务院办公厅,下至地方政|府|部|门,都发布了许多灵活就业相关指导文件及政策。虽然这些政策重点基本都集中在灵活就业数字化和灵活就业保障上,但也对灵活用工平台的搭建及企业采用灵活用工表示了明确的支持。
比如:
去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就明确提出“支持建立灵活就业、‘共享用工’服务平台。”
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
再比如:
今年3月,《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正式公布,提到要“健全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和新个体经济管理规范,清理不合理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事项,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
在国家大政方针的引导下,多地政|府|部|门都已经开始陆续推行“灵活用工”,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都发布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办法》,从用工形式、用工管理、保障机制、预防纠纷等方面均给予了灵活用工政策支持。
3)灵活用工的行业规范正在建立、完善
一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少不了行业规范的建立,而国家对某一行业规范的推动恰恰就说明了它对这一行业的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