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好多会计经常问,企业股东从公司借款,是不是一定会存在视同股息红利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答复:
不一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会存在视同股息红利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注意:
1、必须是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的借款;
2、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
3、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案例六
好多会计经常问,企业并购重组中,符合条件的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暂不缴纳?这里的符合条件是不是只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就可以了?
不是的,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暂不缴纳的优惠。
如果满足 “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连续”的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一个目的”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 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两个比例”是股权支付占总价款的比例不低于85%;转让的股权不低于公司全部股权的50%。
3、“两个连续”是在收购完成后连续12个月,公司不得转让支付的股权,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发生重改变。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59号文)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企业资产或股权收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或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资产的75%(注意财税〔2014〕109号修改为50%);
(3) 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或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案例七
好多会计经常问,个人抬头的医药费是不是不能税前扣除?
不是的,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抬头的医药费才能税前扣除。
条件一:必须是公司的职工。
也就是医药费发票抬头上的名字,必须属于公司职员,非本公司员工的医药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条件二: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
条件三:单位没有实行医疗统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据此,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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