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模式因为企业带来更低的用工成本和更高的产能效率,已引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关注,灵活用工行业也迎来快速发展。
在市场红利的驱动下,不少人力资源公司纷纷转型,在传统的劳务派遣及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业务之外,增加灵活用工业务板块,但因其不具备提供平台技术服务的能力及税收优惠地区资源,往往会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作为渠道商向其推荐存量客户或是从实际用工企业承揽业务后外包给灵活用工平台,由灵活用工平台与自由职业者结算服务费。
在未行“灵活用工”之实而行“灵活用工”之名时,税务风险也随之而生。
灵活用工平台,就得先说说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相比于传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时间、报酬方面都更加灵活,用工单位也不用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经营成本降低。
但灵活用工存在z大的问题是:双方都受制于税收的影响。
对于劳动者,取得劳务报酬用人单位要按照20%预扣预缴个税,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纳3%的增值税,税负无疑是高的。
对于企业,由于劳动者不愿意提供发票,缴纳增值税,无法获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面临企业所得税调增的风险。
于是,灵活用工平台应运而生。
但在去年的时候,烟台警方破获了全国首例灵活用工虚开发票的案件,动用警察叔叔,且10省15市联动,虚开发票金额达13亿元之多。我们老板经专家建议,也利用这个灵活用工平台做税筹,来发设计师的工资,这有没风险呀?
灵活用工平台做税筹,其实在前两年就开始,随着发票的严管,企业的税收问题也逐渐暴露,灵活用工平台被很多咨询公司拿来当作税筹的灵丹妙药,包治百病。但都忽略了其中的税务风险,我们看一下税局的一个答复
税务总局对平台经济有关税收问题的答复明确,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自然人如果所提供的服务为“劳务报酬所得”,如设计、咨询、代办等服务,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开票,发票备注栏虽未提示“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但改变不了取得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的实质,支付方如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被处罚的风险!
很多人觉得,灵活用工平台这种税收优惠政策是,这种说法小编不认同。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客观下遵从税法的一个结果,跟有没有优惠政策一样,都是税法遵从。不是。我们的工作,是了解企业的商业模式、商业行为,优化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变其商业模式,进而改变企业的纳税模式,以此来达到节税的目的。这才是我们的核心工作!
灵活用工的税务风险
1.十万及以上高收入人群被拆分多户发放;
2.平台企业委托服务方代征的税款,某些被委托方截留未申报;
3.平台方与委托方对灵活就业的发放对象,为省去三四要素认证成本或省事,造成人员信息虚假而无法申报个税等形成刻意逃税风险。
4.前期风控不严,财税服务方为洗钱、传销、博彩、二清等非法行为提供便利。
5.将雇佣员工刻意做成灵活用工,逃避社保,追求灵活用工的门征核定政策或汇总代开票。
6.为降低应税率将工种包装为低税率工种。
7.刻意追求低应税,个体户策略与临时税务登记被滥用
8.部分平台企业低估财税成本与政府监管,夹杂大量不合规业务造成新的政策风险和内部管理人员回扣现象抬头。
9.行业恶性竞争,部分从业者缺乏正确的价值主张,放底价、诱导竞品公司业务员飞单或私下自营等挑战职业道德现象屡见不鲜。
10有部分服务机构打着“灵活用工、众包模式、财税结算服务”幌子,虚开发票、倒卖发票和公转私账的非法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