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与社保必须一致吗?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可以吗?上海欣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喻艳荣统一答复!
企业社保缴费,是不是必须要跟个人的工资保持一致呢?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于社保税改的一个问题。
因为我们都知道从2019年1月1号开始,社保将由税务部门逐步开始征收,那么这也就意味着社保税改的落实和执行,从2019年开始都是要慢慢的执行了。
随着社保入税+金税三期的强大,只要对比工资和社保不一致,企业就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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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社保不一致
涉税风险分析
理论上来说,工资和社保是一致的,两者不一致,不一定就代表企业有问题。就算系统提示异常,不代表企业就存在问题的。举个例子,给小伙伴们一起分析这问题。
某总部在深圳,李四在深圳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李四是深户,要求缴纳在深圳,后面被总部派去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承担社保费。
那上海公司来说,只有工资代扣代缴个税,没有社保,企业是不是有很大的涉税风险?
有人有这样的疑问:在上海只缴个税,没有缴社保,会不会被上海税局认定公司有问题?
企业,总不能因为税局要求社保和工资必须一致,总分公司不允许调配员工。肯定不行的,那怎么看这涉税风险呢?
我们分两种情况来看:
情况1:企业人资不变,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需要企业从多方面方式证实。比如企业调配协议,按协议发放薪酬,有签名文件等。
情况2:企业人员调配,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就想案例那样,李四在深圳总部交社保,调拨到上海公司,只扣个税。这种情况怎么办?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应付挂账,上海公司可提供内部证据作以税前列支。
其实,李四完全可以在总部缴社保和发工资扣个税。由于上海承担社保、工资。则需要上海公司支付给深圳总部,深圳总部给上海分公司开票,作以税前抵扣凭证。
工资与社保的涉税风险,必须与企业管理相关联。我们需要全面彻底了解涉税业务,准确理解涉税政策,找到风险可控的方案。
NO.2
牢记!这4个方面
工资涉税稽查
1、审核工资凭证
检查企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工资条,审核发放工资与银行代发工资的数据是否一致。
2、检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
检查职工人数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来判断企业职工人数和形成标准是否合理。
3、审查账实差异
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与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核对各种津贴、补助和奖金发放是否正常。
4、结合第三方信息系统分析企业数据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交社保人员是否一致,并对企业缴纳个税和收入情况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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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挂靠个人与企业风险
1、对于个人的风险
① 骗保情节严重的,要入刑!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如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② 挂靠单位跑路!
万一社保挂靠的单位跑路了呢?那该怎么办?
试想下,单位愿意给你挂靠社保,那单位也是不正规的做法,随时遇到涉税风险的。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是挂靠社保的,每个月查询一下自己的社保是否按时缴纳。
③ 涉嫌骗保。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④ 可能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劳动者有正常用工或劳动关系,才可以给职工缴纳社保。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
2019年,人社部出台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保,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者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列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2、对于企业的风险
① 隐瞒事实、谎报的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以虚假劳动关系参保而建立的社保关系属于无效。
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情况,社保稽核部门也会追回损失,还可能会视情节的轻重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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