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2016年第59号
现将纳税人代开fa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fa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fa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fa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各级政务大厅实行电话咨询、网上办理和预约服务
记者从西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获悉,2月8日前,我市各级政务大厅暂不对外开放,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电话咨询、网上办理和预约服务。市民群众需要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可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登录西安政务服务网(http://zwfw.xa.gov.cn),选择需要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相应操作。还可以手机扫码下载“i西安”APP,实现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对于确需到政务大厅进行办理的特殊紧急事项的市民群众,请先进行电话咨询预约,合理确定时间。相关政务大厅将在专门区域进行受理(电话预约时间:2月3日起,9:00-12:00;13:00-17:00)。经电话咨询预约,需要到各级政务大厅现场办理相关事项的市民群众,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佩戴口罩并配合进行体温检测。没有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政务大厅。对于我市各级政务大厅具体开放时间,西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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