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问:对于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问题,《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实行以票控税方法涉及的税款征收问题。目前大部分地区通过将发票开具金额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进行比对的方法进行缴税。业户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定额经营额的,须向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这种做法对提高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准确性,避免国家税款流失起到了较好作用。随着税控收款机陆续在定期定额户中运用,比对工作将更加便捷准确,效率更高。《办法》对此专门作了规定。
二是明确了业户在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问题。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是根据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经营地点进行核定的。业户到申报经营地点之外从事经营,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未将此纳入核定范围的,业户需另行办理纳税事宜。
问:能否介绍一下简并征期的有关规定?
答:简并征期是将定期定额户若干纳税期的应纳税额集中在一个纳税期限内缴纳,醉大程度简化了税款征收程序。新《办法》第十六条对有关简并征期的问题作了规定:
适用对象。采取简易申报和通过银行划缴税款相结合的方法后,在银行网点较多的城镇,不需要实行简并征期。只有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才有必要实行简并征期的方法。
简并征期期限。由于各地城镇化程度不同,税务总局不对简并征期的期限作统一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但醉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考虑到简并征期的适用对象大部分是经营规模较小、纳税数额不大的定期定额户,将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规定在醉后一个纳税期。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弟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