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具体标准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二、具体税收优惠措施
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该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上述标准的,也适用该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