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员工入职3天怀孕能否辞退的劳动法提醒:太扎心了
老板们说,他们怕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报告老板,新入职的女员工怀孕了”。
近,浙江一个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遇到了一件令他很郁闷的事:“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
孙小姐在招聘会上看到张先生公司招聘文员的信息,随后来面试并顺利通过。面试时,孙小姐强调自己刚从广东来宁波,并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随后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可是,才入职三天,孙小姐就告诉主管自己怀孕了,要保胎休息。怀孕期间,因为种种原因,经常请假。而公司照样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并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没想到,产假一结束,孙小姐就打电话来说辞职不干了。
张先生说:“我们公司女员工多,各方面制度规范,对孕期女职工也是照顾有加。可是,像这样‘隐孕’的员工真的挺让我们受伤的。一年多时间里,她几乎没有为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单位却要照发工资、照交社保。”
“如果她事先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我们还好接受些。后来才知道,她是在知道自己怀孕的前提下才入职的,希望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使社保不断档。”张先生郁闷地说,隐孕入职的人多了,会影响其他女性在就业时得到公平待遇。
事人力工作超过3年的Abigail表示,如果遇到类似上文的情况,企业需要为她付出的成本是10个月的社保、公积金单位部分和3个月的病假工资,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划算的。普遍来说,人们会觉得怀孕后就很难努力工作,因为怀孕可能会影响身体健康。如果是新入职就怀孕,老板就可能会不喜欢你。员工好是在自己服务长的公司里生孩子,这样会体面一些。
网友热议
关于此类的女性职场相关的提问,也引发了网友们的激烈讨论,近千名网友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金汤湖畔人家的人:我是一个小公司的小老板,前年底招了个财务,月薪8K。本来觉得这女同事蛮靠谱的,35岁,家里有一个男孩10岁,谁知不到半年她怀孕了要生二胎,常请假小半天孕检检查,迟到早退,到预产期前两个月说坐车不方便,要在家办公,我心里有点不爽但还是答应了。期间,她的工资还是整8K。但生完孩子快两个月了,她还没上班,说孩子没人带,这几年要在家办公,等孩子上幼儿园。我说这样不行,只能再找别的财务,她说换人可以,但把她143天产假的工资给发了。现在每个月我还要把公司将近五分之一的利润按时打到她卡上。
@张珊54320517:有个下属来了七八个月,突然说自己怀孕六个月了。作为主管找她谈了谈,说怀孕是好事儿,不应该瞒着公司。她理直气壮地说,告不告诉是我的权利,现在怀孕做不了那么多工作了。第二天她没来上班,反倒是老公和老妈来公司大闹,说谈话造成她心理负担过大,先兆流产。之后她也没再来过,工资要求照拿,直到生完孩子一年后,法律上的利益都占完了,一条短信辞职,甚至连面都没露一下。
@天火Jetfire127779822:之前做部门经理,手下4个男生,7个女生。某一年,7个女生突然全部怀孕,2~7个月。工作没法开展了,7个准妈妈,A产检,明天B休假,后天C不舒服……坐在一起就聊育儿经、保胎经,办公室里放满了妇婴用品。只能赔点钱,劝她们走人,生完孩子回来也不会好好干活。
女员工隐孕入职
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根据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有权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谎报或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可以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可根据劳动法第39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企业在已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女性应聘者应该按照企业要求如实说明是否怀孕。否则,如果应聘者隐孕办理入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
法律对怀孕女职工同样也规定,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女性应聘者是否怀孕就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应聘者有权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关信息。
这种隐瞒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只能对其进行道德评价,法律上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面对隐孕女员工
HR如何规避,维护企业利益
站在企业的角度,当然是不希望员工隐孕入职的。在还没有创造价值的情况下,企业就要给员工产假、病假工资和社保待遇,损失也很大。
HR该如何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维护企业的利益呢?
(1)提前告知岗位性质、劳动强度
提前告知女性应聘者,岗位性质、劳动强度的因素,应聘者是否怀孕对履行岗位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女性应聘者在入职前隐瞒已怀孕事实,入职后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入职前体检
在员工入职前,企业需要进行必要的体检措施,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录用女职工的强制规定。
(3)生育保险规避女性产假风险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这样用人单位的负担就会大大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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