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㈠名称;㈡住所;㈢法定代表人姓名;㈣注册资本;㈤公司类型;㈥经营范围;㈦营业期限;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