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工商只备案发起人
工商变更登记的目的在于公示,而公示的效力则表现为物权转移效力、权利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据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须至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无须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如其股东发生变更,不属于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工商部门亦无法办理此项变更登记。对于未在股交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让方,该如何确权呢?当前只能通过变更股东名册来确认权利,但置备股东名册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行为,究其本质是一种信用制度,且缺乏一定的公示效力,往往不利于保护投资人的权益。这种情形下,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将新的股东名册载入公司章程,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新的章程提交工商机关备案,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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