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者需要确定哪些程序
首先,与工程招标不同,特许经营招标一般没有也无法设定标底。因为建筑工程的标底明确,我国国内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应在批准的工程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内,招标单位用它来控制工程造价,并以此为尺度来评判投标者的报价是否合理,中标都要按照报价签订合同。而特许经营项目如污水厂的建造,用什么污水处理技术、适用什么环保标准,差异很大,标底无法设定。
其次,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无法像工程招标那样基本上锁定技术、法律和财务边界条件,只开放价格竞争;特许经营项目投标人的技术、财务和法律条件各不相同,很难单以价格论优劣,评标选出的不是中标人,而是排名;在评标后还要通过谈判确定中标人。
再者,特许经营项目因时因地而异,其边界条件多且复杂,变数很大,其文件很难像工程项目一样高度标准化,评审时变量因素很多,其招投标时间比工程招投标要长许多。
醉后,特许经营项目运营期长达数十年,不像建设工程项目两三年就能完工。合格的特许经营者一般是以运营见长的实体,或者至少应是运营上和投资商、建筑商的联合体,单纯的建筑商是很难胜任特许经营项目的。
由于特许经营项目的门槛和复杂程度远高于工程建设项目,在市场上合格的实体远少于单独的建筑商,时常会发生投标少于三人的情况。如果固守工程招投标的规则,往往会导致反复招标或流标,造成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浪费。因此,允许采取不限于招投标的多种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是符合此类项目的性质和市场现状的,也是符合建设部要求通过竞争选择投资人的原则的。[1]
所以,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并不要求采取招标作为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唯一方式。《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施机关按照实施方案,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并与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要求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将某项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通过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的形式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不能确定经营者的,市政府也可以采取招募方式确定经营者。”“招募,是指市政府将拟授权经营的公用事业公告后,由市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向申请人发出邀请,通过审慎调查和意向谈判,确定经营者候选人,提交专门设立的评审委员会确定优先谈判对象,通过谈判确定经营者。”
特许快递加盟商"串货"被解除合同后索要保证金被驳
因快递“串货”,陈某被北京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解除特许经营合同。陈某要求返还营业额业务保证金等费用未果,遂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本网8日获悉,北京二市第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陈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物流公司返还陈某租车费、承包费、系统使用费共计1.7万余元的判决,并未支持其要求物流公司返还保证金的上诉请求。
2013年1月24日,陈某与物流公司签订了《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承包合同》,物流公司授权陈某使用物流公司的名称经营快递业务,合同中约定陈某应当维护物流公司的声誉,如发现陈某使用物流公司工作单承揽业务,而未通过物流公司转运的,物流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此外,双方还约定在管理过程中公示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发文与该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陈某向物流公司交纳了7万元营业额业务保证金及加盟费、系统使用费等。涉案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向物流公司交纳了2013年1月24日至2014年1月23日的7万元营业额业务保证金及承包费、系统使用费、租车费等费用。2013年8月19日,物流公司与陈某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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